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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征求意见 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商可拒绝交房

作者:单位:日期:2020-0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起草了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新购买商品住宅的业主来说,首期维修资金由原来交房前提至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一次性足额缴存,并且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按相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如果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企业可以拒绝向业主交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也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此外,物业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分为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其中,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部分由公共账户转至房屋账户储存。当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小区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而不再向相关业主直接发出续交通知,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业主及时续交。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如果出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需立即维修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等情形时,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使用程序按照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执行

此外,部分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如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