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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单位:日期:2020-05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5月15日前,市民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业主不续交维修资金或被起诉

按照《征求意见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利益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卖房前须结清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自管或委托代管,应当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定期将维修合同、业主表决结果、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决算等材料进行备案。设区的市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县及县级市应向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种情况不得支用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同时也明确四种情况不得列支维修资金。具体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小区情况不同支用主体不同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支用维修资金时候,不同小区有不同的主体。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附件: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