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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征求意见

作者:单位:日期:2020-05

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在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监管方面有诸多变化,首期维修资金由原来交房前缴存提至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

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将于今年4月底到期。新拟定的“意见稿”加强了各级各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新增市、县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对于新购买商品住宅的业主来说,首期维修资金由原来交房前提至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一次性足额缴存,并且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按相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如果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对不起,开发企业可以拒绝向业主交房,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也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物业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分为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其中,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部分由公共账户转至房屋账户储存,有利于资金“池子”保持正常水平。当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小区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而不再向相关业主直接发出续交通知,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业主及时续交。

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维修活动组织者加以了明确,可以是小区业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中,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履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组织维修活动。

有的住宅小区存在业主不仅未及时缴存维修资金的情况,而且拒绝分摊相关维修费用,这时怎么办?“意见稿”提出,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拒绝直接支付的,物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帮助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缴。

物业主管部门不再定期公布推荐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而是建立应急维修企业名录库,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维修组织者在应急维修时自行选择。

“意见稿”在应急维修方面更加细化,对最常见的电梯故障明确为“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消防设施也明确为“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需立即维修”。应急维修结束后,涉及电梯,应当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消防设施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意见稿”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使用程序按照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