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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单位:日期:2022-07

2022年5月31日,株洲市住建局、株洲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办法》从多个层面出发,力求让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更高、更合理。

一、维修资金短缺,依法催交

根据《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当交存金额30%的,株洲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维资管理中心)应当提前告知,提醒业主续交,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出预警提示。

业主未及时足额交存,市维资管理中心可以行使催交权利。业委会和利害关系业主也应督促其交纳。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购买各类设施保险

根据《办法》,增值收益由市维资管理中心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账户以幢为单位,作为对物业维修养护之用。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计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应急维修和购买电梯维修保险。《办法》明确,对于运行时长五年以上的电梯,由申请人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即可购买。

根据《办法》,这笔资金还可用于购买屋面、外墙、电梯、消防等物业共有部分的专项维修保险。

三、应急情况跳过表决优先使用

《办法》明确,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玻璃幕墙炸裂;建筑物立面装饰脱落松动等紧急情形,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应急维修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原则,优先使用统筹账户资金进行维修。

四、控制预算,决算审核

《办法》明确,前期施工方案应详细透明,对需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维修程序、工期、维修单位、费用预算、分摊单位和明细等内容。

对费用预算超过5万元的,维修单位的选定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申请人应组织维修单位、业主、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对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形成项目决算报告。决算费用不得超过费用预算。

申请人需将资金使用方案、竣工验收报告与项目决算报告公示7日以上并留存影像资料,防止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