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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及协会的领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掌握全国各地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委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与物业维修资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及配套文件提供相关协助、配合服务;

(三)建立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及技术研究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国内外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及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专业书籍、文选;

(四)组织行业重点学术课题、科研项目的研究和攻关,开展国内外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交流与考察,组织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先进经验、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政策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六)接受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与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制度相关的业务培训;

(七)普及宣传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提高社会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

(八)承办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根据协会理事会委托,承办委员发展工作。

专委会的委员为单位委员,均为协会的会员。专委会欢迎从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等加入专委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专委会: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和专委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三)支持协会和专委会的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

(四)具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五)在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五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专委会秘书处建立专委会委员名册,并公告。

第六条 委员除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还优先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专委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委员除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还应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委员退会应按协会章程的相应规定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由专委会秘书处向协会备案。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法人主体终止的;

(二)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

(三)连续四年不参加协会或专委会活动的。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则的,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专委会设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大会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协商推荐,提交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从副主任委员中协商推荐,提交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按年度轮值担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及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委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指导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

(五)签署专委会重要文件;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协会工作要求和专委会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

(四)监督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任委员会议须有1/2以上副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主任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常设于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由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协会要求和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等的筹备及执行工作;

(三)发展专委会委员,建立和管理专委会委员名册;

(四)组织行业政策及课题研究;

(五)编辑出版内部刊物;

(六)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三)拟定专委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五)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一般性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轮值主任委员可在本单位确定一名轮值副秘书长,负责与秘书处的工作协调和对接,以加强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协会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经协会同意接受的资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全部资金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和专委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专委会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协会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专委会工作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备案,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急需活动资金,由秘书长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执行,事后提请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委员大会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委员大会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